3 辐射灯发射限
根据GB /T 20145—2006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的要求,对于连续辐射灯在规定曝辐时间内的发射限值如表1 所示,对于无危险类的灯具不应该超过任何一项限值。
亮度测试采用型号为MPR-16 的成像亮度计,该亮度计具有连续调焦功能。在亮度测试之前,首先应对亮度计定标校正。亮度定标采用的是漫反射白板的方式,连接测试系统,如图3 所示。
由于反射板的反射率可以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取得标准数据,由照度亮度的转换关系很容易获得标准白板上的亮度值L。根据亮度值L 即可完成对亮度计的定标校正。
完成定标后,移去光强标准灯与白板,安装待测LED 路灯,对该样品的辐射亮度进行测量。同样在产生500 lx 照度的距离下,以及最大光强角度位置C: 180. 0° /G: 59. 0°,调节亮度计的焦距,使该灯具的发光面完全清晰的位于亮度计成像面上,测量该灯具的辐亮度值,获得视场平均亮度值以及亮度光谱分布数据。
最后,在与亮度同样的测试条件下,测量该灯具的表观光源亮度分布,获得表观光源对弦角数值。
由于眼睛在生理上的局限,在静止眼睛的视网膜上图像的最小对边角为0. 0017 弧度。当观测时间大于0. 25 s 时,快速的眼睛运动就会使光源像模糊,覆盖视网膜上更大的区域,形成一个更大的对边角角度,通过CCD 成像测试可获取表光光源对边角以及光源亮度分布情况。测试特定曝辐时间下不同波段区域出射光的曝辐参数,结果如下:
随后,测量表观光源对弦角,结果为:
α = 0. 041rad
4 各类辐射危险类别作分析、判定。
4. 1 眼睛光化学紫外和近紫外危害分析
由于该灯的紫外辐射有效积分光谱照度Es、EUVA均为0,小于标准限值,所以无光化学紫外和近紫外危害。
4. 2 视网膜蓝光危害分析
标准规定: 为了防止长期受到蓝光辐射的视网膜产生视网膜光化学损伤,在灯具曝辐时间t 不超过10000 s 的情况下,蓝光加权辐亮度LB不应超过100W·m - 2·sr - 1。
根据眼睛运动和测量对边角的关系,实验测得曝辐时间t 为10000s 时,对应蓝光加权辐亮度LB为67. 2W·m - 2·sr - 1 ,小于标准限值,符合标准中无危险类灯在10000s 内不造成对视网膜蓝光危害的规定。
4. 3 视网膜热危害分析
标准规定: 防止视网膜热损伤,无危险类灯在曝辐时间t 不超过10 s 的情况下,光源热危害加权辐亮度不应超过限值:
将实验测得的对弦角α = 0. 041 rad,t = 10s 代入上面公式,可得到限值要求为: 28000 /α = 28000 /0. 041 = 682926W·m - 2·sr - 1。
而实验测量值为5. 91 × 103W·m - 2·sr - 1 ,小于标准限值,因此该灯具无视网膜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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