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6号),规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智能化升级、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发展,加快培养新兴产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是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家库,组织项目评审和认定,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项目申报、初审、推荐,配合验收、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资金,真实、足额配套区级财政资金,配合项目区主管部门有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6号)确定的支持范围和标准,并在各批次项目申报指南予以明确。支持方式包括:
(一)支持类项目。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6号)的支持方向,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对项目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奖补类项目。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6号)的奖补范围,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认定,对达到奖补标准的项目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八条 建立“财、投、贷”联动模式。对通过项目专家评审,且经济效益显著,引领示范作用明显、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采取整体规划分阶段申报方式,由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共同给予连续支持。
第九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政策支持。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级项目再获国家级的,按市级与国家级奖补标准差额给予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市级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对超过部分应核减市级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首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要求。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项目按照属地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
(二)各区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配套承诺一并上报对口市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控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项目申请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时如实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项目时,应主动提供信用中国本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用查询情况,并对本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书面承诺。
(三)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后,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认定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项目评审和认定规则。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天津市智能科技产业、大数据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专家咨询委,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融机构、企事业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专家库和投融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与投融资机构组成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每个方向项目的评审和认定原则上应在同一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各市主管部门按各自方向负责项目的评审认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支撑服务。支持类项目评审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陈述、质疑答辩等情况,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技术水平、资金预算、社会经济效益、示范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择优遴选,综合评议提出评审组评审意见。奖补类项目由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依据奖补政策对项目是否具备奖补条件进行认定,形成认定报告。
第十六条 下达项目计划流程:
(一)各市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项目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负责的方向将拟立项项目分别根据本部门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将审批通过的立项项目清单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请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由区财政局连同区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及预算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并将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对每批次项目(含以前年度)建立跟踪统计分析机制和项目管理台账,与项目承担单位形成长期、固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市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方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任务书相关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所在行政区的,由原所在区负责资金拨付、资金配套及项目管理。支持类项目通过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迁出我市的,应退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支持类项目完成后应履行验收程序,核查项目任务书约定范围内各项工作或活动是否全部完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奖补类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支持类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市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内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各自支持方向项目验收,印发验收通知,发起验收工作。各区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报送至对口市主管部门。验收完毕,各市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查。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根据项目验收材料,通过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或实地考察项目情况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各市主管部门应对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结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如果具备整改条件,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整改后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对未通过验收,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项目,直接收回财政资金。收回财政资金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完成。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全程绩效管理,建立涵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不能以科学量化指标评价的,可在定性分析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照各自负责的方向,对项目的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部门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对本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验收材料、资金使用和相关佐证材料等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骗取财政资金补贴的,一经查实不再受理其申报申请。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认定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负责。若发现违纪行为,不再承担项目评审认定和验收工作。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区级财政(含功能区财政)部门须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资金,并真实、足额配套区级财政资金。区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取消不必要的环节,为企业减轻负担;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违规分配、虚假配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市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各自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申报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受理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三)项目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立项情况,包括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金额等。
(四)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包括验收情况、绩效自评和评价报告等。
(五)受理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各市主管部门应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以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0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工信规〔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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