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器与电子设备废弃物指令(WEEE)内容介绍
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 (WEEE)第 2002/96/EC 号 指 令涉及循环再利用WEEE须于2004年8月13日在成员国转化为法例,预计将于2006年7月和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ROHS指令一同正式实施。下面对WEEE指令案进行简要解释。
一、实施WEEE指令案的目标
实施WEEE指令案的目的,最主要的就是防治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二、WEEE指令条适用范围
WEEE指令案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监测和控制器械,自动售货机。表2(见下页)列出以上各类别电子电气设备下的产品目录。本指令案将在不违背欧盟关于安全的健康要求的法律和欧盟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与保护欧盟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的战争物资不适作本指令。
“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属于表1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指的是按照欧盟第75/442/EEC号指令第一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三、WEEE的分类收集要求
1.欧盟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降低电子电气废弃物以未分类废弃物而处置的比例,并实现电子电气废弃物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欧盟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建立允许消费商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欧盟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人口密集,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的可达性。
3.销售商在供应新产品时,应有责任确保这些废弃物能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其手中。欧盟成员国可以执行确保电子电气废弃物回收不对最后拥有者造成更大因难和这些系统对最后拥有者免费的条款。使用这一条款的欧盟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
表一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大型家用器具 |
大型制冷器具 |
冰箱 | |
冷柜 | |
其它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 | |
洗衣机 | |
衣服甩干机 | |
洗盘机 | |
烹饪设备 | |
电炉 | |
电热 | |
电热盘 | |
微波炉 | |
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 | |
电热器具 | |
电暧炉等其它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 | |
电扇等空调装置 | |
其他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 |
小型家用器具 |
真空吸尘器 |
地毯清扫器 | |
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 | |
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 | |
烤箱 | |
煎锅 | |
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 | |
电动刀 | |
理发刀、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材护理器具 | |
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指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 | |
比例尺 | |
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
集中数据处理 |
大型机 | |
小型机 | |
打印机单元 | |
膝上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 |
笔记本电脑 | |
记事本电脑 | |
打印机 | |
复印设备 | |
电动和电子打字机 | |
口袋式和台式计算机 | |
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演示或通讯和产品和设备 | |
用户终端和系统 | |
传真机 | |
电报机 | |
电话机 | |
付费电话机 | |
无绳电话机 | |
移动电话机 | |
应答系统 | |
其他通过电讯传输声音、图像传输或其他信息的产品或设备 | |
一般民用器械 |
收音机 |
电视机 | |
摄影机 | |
录像机 | |
高保真录音机 | |
扩音器 | |
音乐设备 | |
其他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象技术录象或复制声音或图象的产品或设备 | |
照明器材 |
荧光灯管、家用荧光灯除外 |
直线式荧光灯管 | |
紧凑型荧光灯管 | |
高强度放电管。包括压钠管和金属卤化管 | |
低压钠管 | |
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白炽灯除外 | |
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
钻孔机 |
电锯 | |
缝纫机 | |
对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进行旋转、碾磨、磨光、研磨、锯开、切割、修剪、钻孔、打洞、打孔、折叠、弯曲或加工的设备 | |
用于铆接、打钉或者拧紧或者除去铆钉、钉子、螺丝或类似用途的工具 | |
通过其它方式对液体或者气体物质进行喷雾、涂敷驱散或其它处理的设备 | |
用于割草或者其它园林活动的工具 | |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
电动火车或者赛车 |
手动图像游戏控制台 | |
图象游戏 | |
用于自行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 | |
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 | |
硬币投掷机 | |
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的和被感染的产品除外 |
放射治疗设备 |
心脏病 | |
透析 | |
肺部通气机 | |
放射医学设备 | |
体内诊断实验设备 | |
分析仪 | |
冰柜 | |
监测和控制器械 |
受精试验 |
自动售货所有产品的所有器具 | |
其它诊断、预防、监测、处理、减轻疾病、伤痛或者残疾的器具 | |
自动售货机 | |
烟雾探测器 | |
温度调整器 | |
家用或者实验用的测量、称重或校准设备 | |
自动调温器 | |
其它用于工业装置(如在控制板上)的监测和控制器械 | |
热饮料自动售货机 | |
冷热饮或罐头自动售货机 | |
固体产品自动售货机 | |
自动取款机 |
4、生产者应确保准备好回收来自非私人家庭使用者的废弃电子电气废弃物。成员国应确保最晚至2006年12月31日(希腊和爱尔兰可以延长24个月)。每个私人家庭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量至少达到人均4公斤。
四、WEEE有关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处理要求
1.欧盟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欧盟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的选择性处理要求如下:
1)至少包括下列物质、配制件和组件,必须从任何分类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除去:
a. 含有多氯化联(二)苯(PCB)的电容器;
b. 含有水银的组件;
c. 电池;
d. 移动电话的印制线路板,和表面积大于10cm⒉的其他装置的印制线路板;
e. 调色剂筒、液体、糊浆以及彩色调色剂;
f. 含溴化阻然剂的塑料;
g. 石棉废弃物和含石棉的组件;
h. 阴极射线管:
i. 含氯氟烃(CFC)、含氢氯氟烃(HCFC)含氯氟烃(HFC)、碳氢化合物(HC);
j. 气体放电管:
k. 表面积大于10cm⒉的液晶显示屏(带有适当的包装)和所有的带有气体放电管的显示屏;
l. 外部电揽;
m. 欧盟委员会1997年12月5日关于适应理事会关于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第67/548/EEC号指令规定的技术进步的第97/69/EC号指令描述的含有难熔陶瓷纤维的组件;
n. 含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低于理事会1996年5月13日关于规定保护工人健康和公众免受电离辐射危险的基本安全标准的第96/29/Euratom号指令第3条和附件1中设置的免除极限值的组件除外;
o. 含相关物质的电解电容器(高度>25mm,直径>25mm或者按比例类似容积)。
2)分类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下列组件要按所示的进行处理:
①阴极射线管:要去除荧光外套;
② 包含消耗臭氧或者使全球变暖潜在值高过15的气体设备,例如包含于泡沫和泠葳电路中的设备:这些气体必须被正确地抽出和处理。消耗臭氧的气体必须按照2000年6月29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EC)NO.2037/2000号规则进行处理;
③ 气体放电管:应除去水银。
为保护环境,欧盟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制定最低质量标准。选择此质量标准的欧盟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欧盟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电子电气废弃物时要遵守以下技术要求。
1)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前的贮存(包括临时贮存)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能覆盖适当面积的防风雨设备;
2)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已分解部件的适当贮存;
③ 用于贮存电池、含PCB/PCT电容和其他如放射性废物的有害废弃物的适当容器;
④ 按照健康和环境规定处理水的设备。
五、WEEE的回收要求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欧盟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规定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分类回收系统。欧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
2.对于被送至处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欧盟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希腊和爱尔兰可以延长24个月),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1)大型家用电器和自动售货机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2)用户设备,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②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3)小型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上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4)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和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电子电气废弃物、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问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表2所列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和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欧盟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充分考虑。
5.欧盟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六、处理和回收WEEE所需的资金问题
1.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的资金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与其自已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所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将由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按比例地承担,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欧盟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年过渡期(大型家用电器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高的费用不允许高于实际需要费用。
4)欧盟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欧盟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2.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资金。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的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七、WEEE指令案要求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向电子电气设备的私人家庭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1)不将电子电气废弃物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并对这些电子电气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
2)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
3)他们在帮助电子电气废弃物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
4)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
5)解释图1所示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电子电气废弃物作为未分类市政府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图1所示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指示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的符号由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组成,如图1所示。符号必须印刷醒目、清晰并且持久。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分销者向消费者提供上述(1)到(3)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八、WEEE指令案关于处理设施的说明
1.为有利于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只要是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被利用于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2.成员国将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了能明确识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九、WEEE指令案的生效时间
各欧盟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使用符合WEEE指令所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WEEE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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