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发
呼唤已久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12部委参与立法。草案首次定义电子商务以及第三方平台,明确电商需办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不得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刷好评或删差评,违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草案还对跨境电商、电子支付、快递等作出规定。
电商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对实践迫切需要的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会上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用15字概括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但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突出矛盾、问题。
昨日亮相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共8章94条,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数据信息、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均有专门的章节。
电子商务法的定位是综合性法律,立法宗旨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吕祖善指出,鉴于电子商务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立法必须给创新留有够空间,不可能也不必包罗万象、事无巨细,主要针对重要而且实践迫切需要的制度安排作出原则性规定。
“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吕祖善指出,要促进发展,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法立法还鼓励形成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发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商经营者形成的市场内生机制作用。
吕祖善还提到,电子商务法规范与保障并重,对电商明确了资质条件、公示和审验义务、服务安全等,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注重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为何对电商专门立法?
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需综合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安全法、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已有相应规定让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什么还要一部专门电子商务法?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对南都记者表示,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有规定,但都是为了规范传统的商事活动而设立,有的尽管增加针对电子商务的个别法律条文,但仍缺乏一部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综合性法律。
张韬提到,目前国家各部委,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工信部等有很多相应部门规章,如工商管理总局的《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较细,但法律层级和效力不够高,当前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已占一席之地,有必要单独立法进行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几年来,电商市场存在野蛮生长的情况,重发展轻规范、重效益轻公平、重效率轻安全、重创新轻诚信,需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索赔权以及对电商和平台治理参与权,大型电商应当引入消费者董事、消费者监管制度。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律”,刘俊海表示,目前对电商的行政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需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市场、跨产业,信息共享、无缝对接的行政监管体制,加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完善司法救济,完善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
登记纳税会否影响电商发展?
线上线下公平竞争 电商不应有特权
草案明确规定,不管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还是第三方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法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登记、纳税会不会影响电商发展?“线上不是特区,没有特权,不登记就是无证无照经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任何人只要具有经营者的行为,都要进行工商登记,这是基本义务。纳税也是相同道理,这也是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要求。
对于电商要不要工商登记并纳税,刘俊海也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否则不光会产生税收缴纳漏洞,还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与赔偿,都建立在一方是消费者、一方是经营者基础上。
“开实体店的又交房租又交税,开电商的又不交房租又不交税,处在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刘俊海指出,这种情况必须转变,实体店和网店“手心手背都是肉”。张韬也表示,对大学生创业、小微企业,国家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应予以照顾。
对此,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认为,所有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从事网络经营,不进行登记是不对的,京东、天猫进行工商登记,关键是落实到位,现在很多B商家伪装成C商家进行交易,名义上是个人,实际上是小商家,没有登记,成为一大问题。
京东集团对南都记者表示,经过多年发展,电子商务已逐渐步入成熟期,成为中国众多生产制造型企业转型的突破口,此时更需要相应的政策法规保驾护航,让电子商务真正成为我国经济运行当中促消费、稳增长的重要手段。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京东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防止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创新,从而建立更公平商业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京东平台约有11万商家,并实行严格准入制度,无论是企业主体网店还是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才有资格成为京东平台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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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算不算电商?
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和第三方平台作出定义。根据草案,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平台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电商经营者。
草案同时明确,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那么,究竟哪些是平台,哪些是经营者?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属于电商吗?网约车平台是第三方平台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对南都记者指出,判断是否电商、电商平台,要根据定义结合具体的商业模式来判断。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可以有多种形态,如果是微信小店,性质类似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如果是自然人从事多余的个人生活用品交换,属于C2C模式,不具有经营的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电子商务法应涵盖在互联网上开展的各类商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约车、网络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等。当前很多人以C 2C形式在网上开店做买卖,如果反复做,可持续性地开展商事活动,应当认定存在商事行为,是电商经营者。第三方电商平台类型很多,其核心特征在于提供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中介平台,类似于“媒婆”,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网约车平台等都是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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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第三方平台责任与义务的规定,是电子商务法备受关注的内容。根据草案,第三方平台对申请进入的经营者负有信息审查登记、建档核验的责任,要对平台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对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至少三年,并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否则最高可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于这些规定,电商平台如何看?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告诉南都记者,电商平台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只有平台知道商家的这么多信息,有强有力的管理平台的能力。薛军认为,草案对平台的鼓励和约束,是相对比较均衡的。
但刘俊海认为,草案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写轻了、写少了、写虚了,电商平台是消费者的受托人和代理人,应当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平台是你建的、规则你写的、电商是你选的、你有大数据、你拿了消费者的钱”,必须强化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这不会损害平台的利益,有助于维护平台之间公平的竞争秩序,否则“劣币驱良币”,不利于保护消费者,也不利于平台自身发展,“未来中国会出现更多的阿里巴巴和京东,要鼓励竞争,打破垄断,优化多元共享的电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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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卖假货要承担什么责任?
近年来,电商平台成为假冒伪劣商品重灾区,电商平台对此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更多打假义务?
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要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鼓励平台建立商品或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刘俊海说,该规定在“明知”后面应该加上“或者应知”,平台知道有侵害别人知识产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商品在销售,要跟卖家一块儿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不是故意,是应知而不知,属于重大过失的,也应该承担责任。
但薛军指出,并不是平台在售假,是商家在售假,平台只是搭建交易空间,不可能决定每个小店卖什么,平台商家在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平台不一定掌握,消费者发现就要投诉,让产品下架,避免损失。
蔡磊指出,电商平台不担责是绝对不可以,在合理审慎基础上的赔付应该加强,但“责任也应是有限责任”,假如有人在网上买药吃毒死了,平台不能承担无限赔偿责任,草案也应避免平台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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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为何规定涉个人信息条款?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无论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其他电商经营者,均要防止信息泄露,确保数据安全,不得以拒绝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不得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等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
为什么要对电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作出多条规定?“这条规定意味着,未经用户授权就收集个人信息涉嫌侵权”,刘俊海提到,推行了网络实名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是海量的,如果不保护,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甚至还有财产、人身安全,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重申,关键在于能不能落地生根。
张韬指出,数据信息保护是商务活动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当前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每年都有,甚至发生一些大事件。同时,数据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无论是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都把数据信息当做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不断探索和挖掘其中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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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刷好评删差评最高罚款50万元?
草案在“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一节中规定,电商不得以虚假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不能骚扰或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等,情节严重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刘俊海认为,这是重典治乱、猛药去苛,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交易权,强化电商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电商之间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50万元罚款可以作为“达摩克利斯之剑”,备而不用,但一定要有,除罚款外,受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另外,电商作弊要上“黑名单”。
蔡磊对这个规定非常赞同,认为刷单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行为,通过不诚信来谋取市场优势的竞争地位要予以重罚。“如果刷单金额比较大,50万元的上限是不是有点少”,他认为,罚款规定上限的同时应有起点,并根据交易额、刷单多少来确定一定比例。
揭秘
电商法草案如何出台?
起草历时三年,12个部委参与
电子商务法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专门成立由12个部委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南都记者了解到,这些部委包括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
其间,针对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16项立法专题课题研究,形成了4个版本的立法大纲,并成立了两个起草组。其中,一个起草组由有关部委、院校专家、协会、机构、电商等组成,另一个由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人大财经委组成,分别完成了两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建议稿。
值得关注的是,立法过程中召开的数次研讨会,包括两次国际研讨会,邀请了联合国贸法会、美国、欧盟、新加坡、日本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知名立法专家。
今年初,两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合二为一”,形成法律草案初稿。初稿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沟通,形成草案讨论稿。今年4月,起草领导小组会议原则同意草案,随后发送全国各省区市人大财经委,征求地方和社会各界意见。
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国务院办公厅,征求国务院各部门意见,根据61个部门反馈的188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随后送法工委审核,按照法工委的意见又就几个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商。
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向出台实施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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