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层与自治层之间的共生关系是比特币的核心所在。通过DAO,任何大规模的、开放性组织或者运动将能够获取同样强有力的动能。
作为一名企业家,我就联合创始人的股份、投资合约中的稀释条款(dilitive clauses)、投资者对高管团队实际所能做的事情给予的限制等问题,进行了大量令人疲倦的商谈。然而,正如大多数创始人一样,我享受于给自己做老板这件事情,并因此受驱动去自主决策,进而在公司成功时获得应有的回报。
当我涉足加密世界时,我的观点发生了一些改变。区块链是一项去中心化的技术,但是基于它的项目也应该是去中心化的吗?应当由谁对去中心化应用保有所有权?应当由谁决定它的设计与产出方式?应当由谁从中获取经济价值?
围绕开源应用与经济激励来构建社区是如此新颖的一件事。在我看来,常见初创企业路径,并不是协调由区块链与加密经济学驱动的大规模协作的最佳方式。使用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作为一种新工具来运行去中心化项目的想法,似乎是一种更为吸引人的观点。
但这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应该由谁拥有DAO并设定规则?目前的绝大多数DAO似乎都由中心化的团队开设,类似于初创公司。这些团队控制DAO是同联合创始人控制初创公司一样的方式吗?甚至,他们有可能对DAO保有所有权吗?这篇文章试图为这一问题开凿一丝洞见。
私有产权
不管你喜欢与否,私人产权确然是我们文明的基石。自从闻名遐迩的、普鲁东(Proudhon)的格言:“La propriété, c’est le vol!” (“财产被盗”)提出以来,对自然人或者法人对资源的侵占这一问题就常常受到人们的质疑。但绝大多数现代人试图通过共产主义国家以及较小的社会如基布兹(kibbutzim),来集体化所有制的尝试,均以失败告终。【译者注:基布兹(希伯来语:קיבוץ、קִבּוּץ,即为“聚集”之意,英语:Kibbutz、复数kibbutzim)是以色列的一种集体社区,过去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现在也从事工业和高科技产业。 基布兹的目标是混合共产主义和锡安主义的思想建立乌托邦社区,社区里的人没有私有财产,工作没有工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都是免费的。】
财产权仍被视作一种自然权利,约翰。洛克(John Locke)认为它是公共自由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1789年的法国《人类与公民权利》将其定义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并进一步在第十七篇《世界人权宣言》中对此予以确认。
在罗马法律中,产权被定义为三种权利的组合:usus(对所有物的使用权),fructus(对所有物经济价值的获取权),abusus(对所有物的处置权)。作为汽车的所有者——如果是在过去,那可能是一台战车——你可以将它开去某些地方,把它出租给别人并获取收益,或者卖掉它。
所有者对其所有物的控制权可能会暂时脱离,例如当所有者授权他人usufruct(对物品租取并使用)的权利时。所有者权利的至高无上取决于其对所有物的处置权,这就导致了一个有趣的悖论:更真实的保有所有权的办法,就是你能够「摆脱它」!
价值与权力
另一个看待所有权的办法是指出其两个基本方面:价值与权力。所有者能够从其所有物中获取价值,比如其效用或者金融上的回报。他们也有权决定如何从其所有物中获取价值(通过使用权、经济价值获取权、处置权),或者弃权(就像一个房东决定让其部分房产空置一样)。
公司股份,其将公司的所有权实物化,组合了这两个方面的要素:
· 对公司战略与资源进行规划和处置的权利,是通过以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所确定的投票权来施行的;
· 股息 ,作为一种公司产生的经济价值的衡量标准,按照股东所持比例分配给他们。
去中心化如何影响所有权
安吉拉。沃奇(Angela Walch)试图定义“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基本上说的是这样一件事:将权力从单一中心控制点分发出去,进而使之扩散”。 (“Decentralization is fundamentally about diffusing power by distributing it away from a central point of control”。)
“去中心化”一词常常招致批评,因为它是一个负向表达(negative expression):它阐明了自己不是什么,而并没有阐明它是什么。然而,沃奇的定义还是有些实质性的内容:
· 去中心化作为一种状态:是或多或少对权力的一种扩散;
· 去中心化作为一种进程:将权力从单点控制分化开来。
如上文所呈现的,权力是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如果关于某事的权力是去中心化的,其所有权也相应地会去中心化。
但是,这个定义仍然有许多讨论的空间。如果去中心化意味着“没有中心化的控制点”,那这一定义便是,既没有说明如何施加控制,也没有说明由谁来施加控制。
所以,谁对DAO保有所有权呢?
“DAO”代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依照之前的定义,我们认定这类组织没有一个中心化的控制点。
但这又说明了什么?
一个看待该问题的方式为,认定DAO有许多控制实体,而非一个。
如果一个DAO的所有权由多方拥有,控制实体间的权力或多或少是均匀分配的,因而单个或者一小群成员不成比例地掌控组织权力的风险会减少。
对一个DAO的去中心化程度的衡量,进而变为了由组织成员的数量及其各自的影响力来定义。例如,在加密货币的网络中,其去中心化程度视节点数量、矿工或持币者数量、所持token的分布情况、开发者的数量等因素而定。
没有其他方式能阻止组织被单一实体掌控:将组织的控制权掌握在组织自己手上,而不是将其分发给多方。自有而非他有(being owned by none)。
这就是DAO中“A”——自治——的含义所在。DAO可以被理解为自有实体(self-owned entity),其只能被自己控制。
什么是自主所有权?
公司应该由内部控制——而非依赖远处股东的意愿和率性——这样的想法并不新颖。合作社是一种将权力保留在组织内部的方式。《合作社声明》声称,合作社是一个“通过共同拥有的以及民主控制的企业,为了满足其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需求及愿景,而自愿联合得人们组成的自治协会。”
另一个阻止公司异化的方式是,运用经济与法律上的概念“管家所有权”(steward-ownership),寻求禁止公司的“信托所有者(fiduciary owners)掌权(例如控制公司但不持有公司分配股息的管理者”),从而保有对公司的所有权。
这种自有公司已经存在一个多世纪了,绝大多数都位于北欧。它们依靠法律机制保障公司的控制权不会落入只顾私人利益的人群之手。达成此目标的一个常见方法是,将投票权给予对该公司不具有经济利益的受信个体,通常是通过基金会的方式。绝大多数利润则被重新投入公司或者捐赠了出去。
正如阿明·斯图纳格尔( Armin Steuernagel)所强调的,自有公司“挑战了传统的关于私有公司所有权的重要性的想法”。因为控制权被从经济权中剥离,管家不享有经济激励,这同将商业表现同经济激励相连的主流叙事相悖。实际上,平均而言,自有公司具有更好的市场表现,并且含有数十亿美元级别的公司,如Bosch或者Zeiss。
相较合作社,自有公司较少强调民主治理(去中心化),因为管家通常是高管以及经理。另一方面,它们采用设计过的法律机制来确保公司自身利益高于任何私人利益(自治),包括内部股东的利益。
基于区块链的自治组织
DAO给予组织的“自有权”以新的含义。DAO依据抗审查、分布式网络上的代码定义的规则运行。没有某一方有权力强迫DAO停止或者变更治理它的规则。政治的、经济的以及社会的力量对由公有区块链庇护的软件构造鲜有影响。
在这种意义上,DAOs是真正“自治的”(即autonomous,其词源为希腊语 αὐτός — autós,意为自、自有、自治,以及νόμος — nómos,意味法律),它们是由自己治理的。由代码赋予的解放力量,使得其达成了一种“自主权”的形式,即便周围的司法管辖区不承认他们是法人。代码是它们的基石,如果其运行在不受政治与经济权力影响的公有区块链上,没有什么可以改变DAO的行为。事实上(De facto),它们由自己所有,而非他人。
同样的逻辑适用于所有权的价值层面。DAO控制着其自己的加密资产,并且它们可以永久存在——如果这是其代码使然的话。除非DAO的代码授权,否则没人可以取得这些资产。
一种不可约束的张力
我们可以从去中心化与自治之间、多人所有和无人所有之间的这种张力,得出什么结论呢?它可能会怎样影响我们设计DAO的方式呢?
我们在此考虑DAO的两种不可简约的维度:
“多人所有”意指社会层面(social layer),多方对DAO的治理具有影响力;
“无人所有”意为自治层面(automation layer),即将DAO的运转规则自动化。
作为一种确定性协议,自治层基本上无法转变其自身,以给DAO的演化过程中面临的压力提供足够的回应(provide adequate responses to evolutionary pressures)。
当然,通过确定各方可能如何表达其偏好以及各方如何做出决定(包括改变协议本身的决定),我们是可以通过自动化层来组织整个社会流程的。然而,这种社会层和自治层的合流,通常需要链上治理,并且存在短板。
法学家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主张,定义需要激活异常状态的紧急情形,并因此停止正常的法令,以及实施可能催生新的法令的决策,这些都是治理者的职责。这需要个人判断——它可以是共同的个人判断——而不仅是算法运行的结果。
瑞杰斯(Reijers)、W·、伍兹曼、我、曼纳、M·等人认为,2016年以太坊社区应对The DAO事件时所采取的措施可以用类似的方式来解释。社会常态被黑客攻击打破,这给以太坊自身引致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最终,其决定实施硬分叉,后者类似于新的法令的植入。
The DAO事件是对社会层与自治层之间张力的一个突发现象性的证明。从比特币区块大小的争论到最近的关于萨博定律(Szabo‘s Law)的争论,这种张力在加密网络中持续运转着。
互补性——DAO的道
DAO是属于其自身,作为一个自治实体,还是属于多方,作为一个去中心化组织呢?我认为社会层和自治层间看似矛盾的张力之中,蕴藏着DAO作为一种社会化技术的真正潜力。
它的社会层呈现了两个关键功能:
合法性——从政治和社会进程中形成
· 社会共识可能是显化或含糊的,粗糙或正式的,作为一种法律系统或者编码系统施行。但即使是最正式的共识,自执行协议(self-enfored agreement)也要求参与各方的批准,如果没有“集思广益”(“meeting of the minds”),该进程将被视为独裁、非法的。
适应性——由于人类的创造性和弹性
· 面对进化压力与异常状态时,人类的弹性系统(resilient systems)能够将其自身转变,并催生新的功能。这种复杂系统的转变能力,印刻在人类的基因之中(reach of deterministic procedures encoded in a protocol)。
另一方面,社会进程更有可能倾向于腐败与本质上的不透明。这是自治层的闪光点所在:
透明性——由作为分布式的、公共交易记录的区块链提供。
· 社会群体内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剥削行为,破坏同伴之间的合作。一个共享的、权威的决策与贡献记录,对于在广泛的生态系统中推行监督制度,问责制并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自执行(self-enforcement)——通过治理规则即智能合约的执行来实现
· 治理规则的自动化降低了松散连接的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使其可能得以无需中心化权威来协作。
设计DAO时需要两面均沾。一但整合完成,社会层面与自治层面将会互补。
通过透明性(促成信任)与自执行(防范权力的过度集中),自治层将守护社会层的去中心化程度。
通过合法性(防止分叉)与适应性(提供弹性),社会层将守护自治层的自治性。
Hasu证明了社会层与自治层之间的共生关系是比特币的核心所在。通过DAO,任何大规模的、开放性组织或者运动将能够获取同样强有力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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