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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源代码软件的法律探讨

大小:160 人气: 2010-02-09 需要积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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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源代码软件的法律探讨

另外应根据 产品质量法》第21条第2款“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
的 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的规定,明确中立的代码质量检测和认证机构的责任。建立安全响应和争议解决的国际机制也十分重要。
目前,成立的中日韩”开放源码三国同盟” 等组织应将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安全事件响应和开放源代码软件.
开放源代码软件与非开放源代码软件之间的争端解决纳入该组织议程。该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包括:版权争议的提交仲裁机制. 主权范围内的诉讼 跨国涉诉的安排 非诉讼和解等。

非常好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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