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方式
(1)监检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小组,按相关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监检工作。
(2)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将汇报材料的编写,结合相关的内容和要求,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电力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步骤
(1)自查
由于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相关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的资料进行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督检查。
(2)预监督检查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的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7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3)正式监督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7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督检查组.按相关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电力工程建设监督检查评价
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对检查结论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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