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2.原则上规定电涌保护器安装在各防雷区界面处,但由于工艺或其它原因,当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电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而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首先于界面处做一次等电位连接
3.电涌保护器保护的基本要求:必须能承受预期通过它们的雷电流,并应符合以下两个附加要求:通过电涌时的最大钳压,有能力熄灭在雷电流通过时产生的工频续流。
4.在建筑物进线处和其它防雷区界面处的最大电涌电压应与所属系统的基本绝缘水平和设备允许的最大电涌电压协调一致。
5.在不同界面上的各电涌保护器还应与其相应的能量承受能力相一致。
6.选择220/380V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时,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应符合下列规定:
TT系统中,电涌保护器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负荷侧时,Uc》=1.55Uo;
TN系统和TT系统中电涌保护器安装在剩余
电流保护器电源侧时,Uc》=1.15Uo
其中Uo=220V。
IT系统中TT系统中,电涌保护器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负荷侧时,Uc》=1.15U;(U为线间电压)
7.在LPZOA或LPZOB与LPZl区交界处,从室外引来的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符合I级分类实验的产品。(即最大冲击电流在10ms内通过的电荷Q(AS)等于幅值电流Ipeak的1/2)
其标称放电电流h不宜小于15KA。
8.第二级电涌保护器,即在LPZl与LPZ2区的交界处安装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h不宜小于8/20us,5KA。
9.在被保护设备旁安装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IN不宜小于8/20us,3KA。
10.在一般情况下,在220/380V三相系统中仅对I类(特殊需要保护的设备)及Ⅱ类(用电设备)设备宜考虑采取防操作过电压的措施。
11.一般情况下,电涌保护器的Uc、Ipeak、Imax、IN、电压保护水平等参数应由生产厂商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提供。当在线路上多处安装电涌保护器时,它们之间的配合宜由厂商提供。当无准确数据时,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和限压型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0M。限压型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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