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电子发票新规来了,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称,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规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2017年第6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与原来的政策相比也有不少取消和新增的内容。其中取消的信息包括两点:
信息一:所有文件中涉及到的 ETC 或用户卡表述部分全部变更成 ETC 卡而省略了用户卡。
信息二:取消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 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另外、新规还新增了以下内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规定,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ETC 索取发票类型可能不同。一种是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文件中的征税发票;另一种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取得暂由 ETC 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不管是在充值阶段还是消费阶段,发票只能在二者之中择其一开具一次。充值时,直接选择开具不征税发票,或者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取得由收费征税,一笔消费只能买单一次。
以下是具体公告: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01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02绑定ETC卡。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03发票开具。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01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02:ETC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03: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04: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05: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五、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02: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03: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六、业务咨询
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
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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