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生活开辟了第二空间,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内的生产关系发生变革,比如数字经济、虚拟社交的兴起。以互联网为技术支持的衍生产品也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互联网+医疗”到“互联网+教育”,时下,“互联网+司法”也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
事实上,互联网与司法的交融目前仍更多地聚焦于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应对新技术发展应用带来的挑战,比如数据竞争正当性的规制,或者人脸识别下隐私的保护等。然而,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演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不断拓展着司法与科技的应用边界,也给司法带来一场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变革。
当司法拥抱互联网,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也成为了领先全球的一项独特创造。其中,“互联网+司法”的重要代表——互联网法院作为一项全新的时代产物,在革新着中国司法体系的同时,也面临诸多尴尬处境,其制度桎梏亟待被打破。
为什么需要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顾名思义,是互联网技术与法院配套结合,利用互联网技术全面深入诉讼的各个环节的一种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法院。
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而不是传统法院的诉讼程序、诉讼规则及信息技术的简单叠加。互联网法院面对的是虚拟网络世界,解决的是现实纠纷。依托互联网技术办案,办理的是互联网案件,突破的是传统法院及法院常规的地域管辖限制。同时基于互联网的数字化信息技术,也就是全过程的数字化留痕的追溯技术,更大可能的实现与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方面,互联网法院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满足。在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深入应用下,是更多新型样态的社会纠纷的频现,比如虚拟财产纠纷、数据权利纠纷、信息网络安全案件等一些完全依赖于信息技术,只能发生于互联网的纠纷。除了亟待明确权利边界、行为规则和裁判规范外,更需要法院的受理。
而互联网法院,则能够通过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特性突出的案件,发挥集中审理、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将互联网纠纷诉讼从民事诉讼中分流出来,更大程度上缓解传统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解放传统法院的线下资源。
此外,互联网时代下,人们活动的领域重心从线下向线上迁移,信息传递的渠道和载体从实体走向虚拟,工具和平台重构了整个社会的服务架构,使生活与工作方式更为便捷和高效。
随之而来的便是公众对司法的需求变化,除了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与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等价值需求外,公众也期待更为高效、便捷和精准化的司法运行模式。显然,基于互联网天然的在线场景和便捷的交流渠道,智能的回馈机制,互联网法院能够解决井喷式增长的涉网纠纷,并为异地甚至跨境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由此决定以追求程序的高效迅速作为首要目标。
另一方面,互联网法院是网络社会治理的产物,将更好地推动完善新时代社会治理新格局。当网络空间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二空间时,要确认的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也已成为中国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各种乱象不容忽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各类网络犯罪不断花样翻新;网络侵权行为持续易发多发;数据霸权、算法霸权问题日渐显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形势严峻;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任务艰巨;新兴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规则边界不清,触碰法律“红线”现象时有发生。
而推进互联网司法就是人民法院践行依法治网的具体举措,通过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司法模式、确立司法规则,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实现互联网空间的司法治理。
互联网法院更待制度桎梏的解决
在“互联网+司法”背景下,中国互联网法院建设可以说是全球互联网司法改革的一项突出成就。
《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显示,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80819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此外,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
当然,在中国互联网法院建设的重要意义凸显时,互联网法院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尴尬的局面,其制度桎梏亟待解决。
首先,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创新,其存在和全面发展都需要专门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其作保障,然而我国目前并未制定和出台专门的互联网法院法。迄今为止与互联网法院相关的法律仅有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互联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几个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零散碎片化严重且不成体系。
于是,当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网络纠纷时,分别在不同的程序采用不同的法律,比如,采集证据使用的是传统诉讼法的规则,而相关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签名的辨别勘验却又可能是采用了电子签名法等的法律。
同时,互联网络秩序执行力目前还没有体系化的规范性文件来保障。现行执行法律对于虚拟的互联网络,管辖范围虽大,但实质能管到位且执行彻底的难度依然较大。
其次,互联网法院庭审未围绕争点审理以及审理散漫化问题突出。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评级体系不规范是现阶段法治建设问题中的关键问题。我国不同的地区对于法院庭审制度的确立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对于评价的内容以及方法等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因此不同地区的评价体系不统一,影响了评价的正常开展。
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评价体系是保证法治建设工作真实性的有效保证,如果评价体系没有形成统一评价标准,就无法将真实的情况反映出来,无法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管理的价值。
最后,信息科技迅速迭代升级,以5G新基建为核心的互联网下半场即将到来。工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将真正走向成熟应用,在基础设施、智能终端、平台与算法、应用等层面都将带来极大的发展空间。
5G与AI等新技术融合,高速率、大连接、低时延的特性,将进一步颠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建设如何抓住技术发展机遇,如何面对万物互联时代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将面临巨大挑战。
未来AI法院将成主流
当前互联网法院的推出,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中央要推行法制社会建设的决心,一方面是借助于互联网这一信息化技术手段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另外一方面则是借助于互联网数字化的信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实施。
但从前面的情况来看,当前的互联网法院可以说只是未来法院形态的一个起步阶段,或者可以理解为1.0版本,就是将传统以线下纸质为文件传送载体,线下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物理实体法庭出席的一些工作转换到线上。
但庭审的一些实质过程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一些地方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地方人脉“保护伞”胡乱干预司法公正,其他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法官自身专业素质受限制而导致的胡乱作为现象也存在。
当真正进入到AI法院的时候,尤其是在一些法律证据规则占主导的民事、刑事等案件中,人工智能法官相较于当前的实体人法官而言更能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则至少有三方面好处:一是其不会受到人为的干扰影响,不会受到无形的权力的手的干预;二是不会受到个人情感偏好或者人脉关系的影响,不会在司法过程中产生腐败;三是专业性更有保障,不会因为法官个人专业水平的高低而影响判案结果,因为人工智能会按照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则进行学习与甄别。
举个本人经历的例子来说,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一位基层女法官,朱慧呀,其所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就将一件证据简单清晰的房产纠纷案,硬生生的不采纳证据,然后自己胡编乱造进行推理判案。
在今天习近平主席三番五次的重审要推进法制中国建设的当下,一个四线城市的基层法官公然仗着自己手中的权力胡乱作为,一方面是公然对抗中央给党国形象抹黑;另外一方面毫无底线的藐视法律的尊严。而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这位朱慧呀法官,公然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的尊严,这背后无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是其本人收受了巨大的好处,利益大到其敢于公然挑战法律底线,公然胆大妄为胡乱编造判案。当然这种巨大的利益交换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必然是比较隐蔽的,完全有可能通过延迟兑付或者多元方式兑付的形式来实现;
2、是其迫于某种压力,也就是其背后有只无形的手在与他人达成权钱交换,然后这只背后的手对司法系统进行乱干预、乱摸,而朱慧呀在某种压力之下只能屈服于背后的这只手下面,将白的判成黑的;
3、是其本身的专业素养存在比较大的短板,缺乏法律规则的专业性。由于其原来是基层法院的办公室文员,后因为某种裙带关系而被胡乱提拔进入法官序列,在缺乏有效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凭着个人偏好随意判决,可以说是一种德不配位的情况。
而这种现代社会中的“神奇”冤假错案,在AI法院就会大大降低。借用一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在看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这位朱慧呀法官的判决书之后,其评论了一句非常形象的话:“这位朱慧呀法官已经不是屁股座偏了的问题,而是整个人都座到他人怀里去了。”
而不论是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在人工智能审判长手中都将不复存在。因为人工智能法官不需要向任何无形的手低头而放弃自己的人格(机器)尊严;也不会与任何利益方达成利益交易。因为人工智能没有利益需求,更不会出现与存在专业性短板的问题而造成胡乱判案。
不仅如此,同样是发生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下一级派驻法院,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法院,其一位副庭长公然滥用职权为其关系人开具跨地区法院案件的调查令。在当前习主席一再强调的法制中国的建设指引下,在党中央的“延安整风”运动下,基层法院这种触目惊心的“千古奇案”却再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然而地方法院的有关部门却一直漠视。
显然,这些正在上演的地方基层法院的胡乱作为,今天不会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而借助于互联网的技术手段,或许就能在某一天实现党中央所提出的法制中国的达成目标。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接入必不可少。人工智能(AI)借助于深度学习,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学习完成各种法律法规以及过往代表性的公平、公正的审判案例,并且按照法律规则与程序进行证据的甄别与筛选,然后按照设定的法律规则与证据规则进行审理、裁决。人工智能法院在设定的法律规则下,根本就不会出现这种随意开具其它跨地区法院案件的调查令这种“天方夜谭”的现代司法领域的神奇事件。
人工智能法院的推进,这一方面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或人为各种因素所造成的司法不公行为;另外可以优化司法配置,在最大的程度上缩减不必要且臃肿行政编制,降低财政负担,并且能借助于AI法院让一二三四线,以及偏远的地区都能享受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将助力法制中国建设
从总体而言,在习近平总书记法制中国建设的方针指引下,中国整体的司法建设以及司法队伍的职业素养有了显著的提升。尤其是在北、上、广、深这些国际化的大都市以及一线城市中,由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相对更为优秀,其整个司法理念与环境都更为良好。
而不论是上述所提到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朱慧呀法官,或是乐清市柳市人民法院的某位副庭长,其所代表都并不是中国司法的全部,这种胡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只是整个司法队伍中少数的个别污点存在。
不论是浙江省的司法系统,或是乐清市的司法系统,总体而言其在互联网法制方面都是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上。这可以让我们看到浙江省司法系统的领导层从骨子里是追求司法公平、公正,是比较坚决落实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的法制中国的建设方针。
只是在整体队伍建设过程中,在一些地方基层法院中,出现与存在着个别给党国形象抹黑的司法人员。从严肃的层面而言,这些滥用权力,胡乱作为的司法人员确实需要严肃处理,甚至可以说发现一个就要直接清理一个。
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深度交融发展,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变革不可逆转的根本趋势,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同时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叠加当前习近平主席所推行的法制中国的理念,将会为AI法院的实现带来更大的推力。
这其中,互联网司法既是法院的一场数字革命,也是当事人接近正义的一条捷径;既是提高法院“数据治理”管理能力,提升法院“数字辅助”服务水平的一次变革,也是法院建立信息资源智能服务体系的基础。当前的互联网法院可以说是司法科技时代下的一次改革起点,同时也是未来AI法院的起点,更是探索建设法制中国的一条新途径。
显然,在数字时代下,互联网司法将会深刻地改变法院生产正义的方式以及人们实现正义的途径。但在那之前,还需要更多的建设与探索。而AI法院的探索,或许又将是一项引领全球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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