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华为宣布正式出售荣耀。深圳市智信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收购协议,完成对荣耀品牌相关业务资产的全面收购。华为名下与“荣耀”相关的一千多件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自然也会转移至新荣耀名下。但商标转让真的就这么简单吗?
12月1日,最高院及央视、人民日报等均转发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在此背景下,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法人/自然人在开展或从事商业活动前都会积极地去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在很多企业的意识里,商标只要获得核准注册就一劳永逸了,对于商标变更、续展、转让、实际使用等等问题,或许全然没有放心上。当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化、注册地址进行迁移,甚至企业注销、重组等情况下,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经常会被忽略。今天我们先来梳理一下,商标转让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转让前,除了要审查转让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外,还需要确认待转商标是何状态,不同状态对应不同操作。申请中商标,后续可能会遭遇驳回;处于公告中商标,后续可能被提异议;已注册商标,是否连续投入商业使用?有未被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处于待定?是否已届续展宽展期?这些问题,一招不着,便会入坑。
转让中一,转受让双方就待转商标需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进行报备,只有获得核准转让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才真正让渡至受让人名下。仅一纸品牌相关收购协议,只是权利发生转移的一个合意达成,实际权属的移转并未完成。例如,如果转让人在与甲企业签署A商标转让协议后未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同时又与乙企业签署转让协议,并办理了A商标转让手续且获得核准,此时,乙企业成为了A商标的所有人。甲企业只能通过商标转让协议来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而A商标跟甲企业没有关系。
转让中二,商标不是你想转,想转就能转。因涉及权属转移,商标局对此审查非常严格。《商标法》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例如,A商标里包含甲企业的字号,转给乙企业后,商标标识与产品提供者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A商标的转让可能不予核准。此外,实践中,不予核准的情形还有:商标正处于质押或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经法律/合同规定/约定不能转让的;商标转让申请重复提交,该商标转让的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无法证明该注册商标是转让人持有的;该商标已被法院查封,属于不可转让资产的;转让申请书式填写有误的等。其中,较常见的,是无法证明该注册商标是转让人持有的这种情形,具体而言,即商标申请人的印鉴、签章与商标转让人的印鉴、签章不符。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商标转让受阻。
转让中三,《商标法》规定,商标转让时,必须对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有时候,可能甚至要跨类一并转让。比如在12类自行车上的商标与28类玩具就需要考虑一并转让,否则实际商业活动中也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转让中四,实务中,转让申请不允许撤回。如果转受让方在提交转让手续后有了新的想法,那也只能在转让申请审理结束/核准后,再提新的商标业务申请以达目的。
转让后,商标转让申请被核准后亦不能放松警惕。实践中,被提起撤销、被申请无效也是常有之事。受让人应尽快将注册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设计,亦不能对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随意调整,受让人还有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综上,商标是承载企业商誉的标识,商标转让的本质是品牌价值在不同经营者之间的转移,该转移关系着品牌以及与品牌相关的商品/服务、通常效用、销售渠道、消费习惯和相关公众认知的延续与跟随。因此,商标转让看似简单,其实转让前后步步都有风险点,提前调查、评估、布局,事后对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有效监控,才是品牌使用与维护的正道。
责任编辑:t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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