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技术一直是“十三五规划”的核心。2019年起,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发展5G技术的战略步伐。梳理我国5G发展史可以发现,国家赋予了5G技术极高的战略地位。5G赋能将是我国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的主线。通过信息技术的前沿成果与传统产业的“嫁接”,5G技术能够提升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推动产业变革,为我国发展注入新动能。在有机会与5G嫁接的千行百业中,诞生于互联网浪潮中的平台经济与5G技术存在先天的兼容性。
5G平台经济发展现状
2020年11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平台经济定义为“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从我国平台经营者整体营收规模及在互联网市场上的持续优势地位存续的时间观察,我国平台大致可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以百度、阿里、腾讯及京东等为代表,第二梯队以后续发展起来的今日头条、美团、滴滴及拼多多为代表,第三梯队以其他小微平台为代表。
然而,不论分属哪一梯队,平台的共性在于其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材料为数据,基础手段为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在此层面上,以大带宽、高可靠低时延及大连接为关键技术指标的5G将数据收集、数据计算等方面为平台经营者提供强有力的工具。
然而,正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言,任何一项新兴科技的产生与运用在给人们带来机遇与便捷化的同时,亦可能产生新的挑战。在5G与平台经济融合的过程中,利润是可以预见的,风险也是难以避免的。平台经济垄断便是其中之一。
5G技术下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垄断挑战
数据聚集的挑战
数据业已成为平台经济领域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在5G时代,数据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这种重要地位将继续被强化。以大带宽、高可靠低时延及大连接为关键技术指标的5G网络将会承载大量的物联网数据,为海量数据的产生、储存、运算提供可能性。数据的价值将被进一步开发,平台经营者获得前所未有的生产经营工具。
然而,科技的发达程度与资本的聚集程度成正相关。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全新的5G技术虽然会给平台经营者带来更多的、更有价值的数据,但其也会加剧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聚集。在反垄断法理论已经从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合理性原则时,数据聚集并不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正如市场份额也早已不再是反垄断法判断垄断行为的唯一标准。然而我们还是要给予数据聚集足够的警惕,以其能够为垄断提供基础和工具。
市场秩序的挑战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其宗旨之一为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自由是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本质要素,竞争是市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5G技术提供海量数据,经济规律预示数据聚集不可避免。尽管数据聚集本身并非不法行为,但其为垄断行为提供基础和工具,隐含限制排除市场自由的风险。当企业达成一定规模的数据聚集,并利用之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时,垄断行为就会产生,市场自由就会被侵害。因数据而产生的垄断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因数据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被滥用、数据造成的进入壁垒或扩张壁垒、涉及数据方面的垄断协议及数据资产的并购等。此时,技术进步本应带来的社会福利会因为不正当的数据聚集所带来的排除或限制竞争后果而消灭。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仍处于5G技术导入期,想要借助5G技术为平台经济赋能需要一定的增量资金,用于5G技术研发的投入及平台经济在应用5G技术中的投入。这实际上是平台经营者使用5G的门槛问题。可以预见的是,资金雄厚、发展成熟的平台经营者将有更多的资金投入5G研发,从而尽早拥抱5G红利。如阿里旗下的达摩院已于今年3月成立XG实验室,宣布进军5G。而新兴小微平台经营者在此过程中只能望洋兴叹。最终,一个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恶性循环将于平台经济领域形成,垄断风险随之剧增,市场自由也摇摇欲坠。
政府监管的挑战
平台经济拥抱5G技术,在为平台经济注入新发展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垄断风险。这向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巨头平台不断探索商业模式的无人区时,监管和法律也逐渐开始进入“无人区”。
正如4G技术诞生之初无人能想到短视频行业的异军突起以及疯狂生长之后的行业乱象,我国的5G技术商用目前还处在浅水区,其在平台经济的运用会催生哪些新型垄断行为也难以精确预料。但是可以确定的是5G技术将使平台经济高度智能化,从而使得领域内的垄断行为更具技术性和隐蔽性。《征求意见稿》中明令禁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等行为,但政府监管过程中能否识别、如何识别上述违法行为或许才是真正的执法挑战。
与此同时,如何在监管的同时不打击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也是监管机构需要思考的问题。5G技术将全面赋能平台经济,平台经营者基于自身发展利益的考量也将反哺5G技术发展。监管不力将导致平台经济丧失活力,监管过度也会打击平台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新性。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带来多重问题
在企业层面,竞争对于企业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5G将突破目前平台经济发展中的传输速率的痛点,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条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企业有足够的动机充分接触5G技术,这有助于企业获取发展新动能,积极进行内部创新,变革生产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在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的今天,这将极大地助力该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表现。但当平台经营者开展垄断行为以排除或限制竞争时,企业就会丧失创新动力,沦为体制僵化、外强中干的僵尸企业。基于此,《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其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
另外,违规成本也是企业要为垄断行为付出的代价。垄断行为一旦暴露或被监管机关发现,企业面临的民事纠纷及严厉的行政处罚也是对企业名誉、企业实力的致命打击。
在行业层面,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20年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6家上榜企业为平台经营者。5G时代,平台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绝不仅局限于对企业自身。当企业垄断平台经济市场,所谓的“5G赋能平台经济”只能沦为天方夜谭。鉴于平台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这种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其次,充分的市场竞争还会促使平台经营者积极探索5G技术及其利用技术,倒逼5G技术发展,如阿里达摩院成立的XG研究所等。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也将剥夺5G技术发展的这一动力。
党的十九大以后,我国经济从高速度发展转向了高质量发展。同时,5G正在成为大国科技竞争的制高点。从技术层面讲,未来更加先进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都将围绕5G产生变革,而5G也将实现真正的万物互联。充分市场竞争条件下,平台经济本身能为5G发展提供反哺动力。
然而,5G技术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会同时对二者造成打击。不论是从我国自身发展战略,还是从国际竞争角度,这都是必须予以避免的。
多方协同,构建平台经济健康新业态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矛头直指平台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实践多发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和重点规制。《征求意见稿》在引导企业合理竞争,规范自身行为并减少其合规成本方面的作用值得期待。
《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平台经济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发展潜在市场的作用,同时推动资源配置优化、加快行业与5G融合,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同时反哺5G技术发展。
新技术带来新业态。传统的垄断规制方式是否还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是长久以来困扰人们的一个问题。此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引导各地方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科学执法,在不放任任何一个垄断行为的同时坚持合理审慎原则,避免打击行业创新性与积极性,着力构建与5G技术充分融合的平台经济健康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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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监管政策亮剑,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加速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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