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组织起草了并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开始为期20天的意见征集。待其正式发布后,智能网联车辆将拥有在深圳合法上路行驶、经营的权力。
在管理条例中也针对智能网联车辆上路的方方面面,包括标准准入、网络与数据安全、事故与责任判断、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道路运输、保险等,尤其一些在自动驾驶立法中探讨较多的问题,如异地认可、责任判定、合法运营等均给出了明确规定,提供了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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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测试认可
管理条例第九条:“智能网联汽车已经或者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在特区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活动的,可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通知书及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在特区道路测试方案,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领道路测试通知书,如有附加项目测试的,应取得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真实环境路测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开发与验证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已有多个地方政府出台了测试的相关规范文件,要在地方开展路测就需要按照相应规范完成对应的测试内容。但地域之间的数据不互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在多地展开测试,就必须要重复进行相关的测试环节。
自2019年开始业内就在尝试推动解决测试结果的互认互信问题,帮助企业解决重复的成本与时间投入。如在2019年9月长三角的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与上海市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互认合作协议》,规定企业获得某一地区牌照后,可按简易程序获得在长三角道路测试资格;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测试的要求中,也提到“在其他城市已经完成测试并通过的项目可以免除再次测试”。这一条款也是为了申请测试的主体减少多地重复测试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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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身份
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应当按规定配备驾驶人。但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安全评估、审核批准,在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我国现有法律并不认可自动驾驶系统的“驾驶人”身份,深圳市此次发布的管理条例允许不配备驾驶人的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对应的是L4与L5自动驾驶。不过,虽然允许不配备驾驶人上路,但是新增了“控制人”这一角色。
根据管理条例附则第六项内容,所谓控制人,是指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不配备驾驶人的情况下,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的民事主体。这一角色的定义在交通事故与违章的责任判定中将会出现。
3
交通事故与违章的责任认定
管理条例中第八章规定了交通事故与违章处理的相关事项。在事故及违章认定中,按照是否配备驾驶人,分为两类:
1)配备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承担智能网联汽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相应责任,包括处罚与损害赔偿等;对于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2)不配备驾驶人的车辆,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替代了“驾驶人”这一角色。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控制人需要承担的是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人和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过程中”——即自动驾驶系统接管过程和运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的法律责任;而所有人则是承担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的法律责任。
同样,管理条例明确了定责依据,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及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并且,对于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责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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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路协同
管理条例第六章内容明确了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相关内容,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该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需要,统筹规划与建设通信、感知、计算等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云控平台进行自动驾驶与交通监管、决策和控制,为智能网联汽车设置特有交通信号,并鼓励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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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运营
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具体运输经营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以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当前我国法律还不允许自动驾驶车辆进行真正的商业化运营,现在国内各地的Robotaxi车队都是处于试运营阶段,唯一一家尝试收费运行的文远知行,文远知行与广州白云出租车集团、科学城集团成立了文远粤行合资公司,负责Robotaxi的运营,并且进行收费。在运营初期通过首月免费、免费发放储值卡等形式吸引消费者。
不过,目前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尚未查到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条例内容,或许需要等到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后才有进一步动作。
自2018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颁布以来,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发布规范文件,吸引企业前往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在真实道路测试数据的积累中,推动技术的迭代与进步,让自动驾驶真正走到了商业化前夕。而在这个关键时间点上,“合法”这一关键问题仍未破局。
在随管理条例同步发出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写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智能网恋汽车管理进行全链条立法,希望藉此突破相关体制机制障碍,破解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制,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迈上新台阶。
原文标题:自动驾驶距离合法上路更近一步,深圳发布智能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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