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职责。
作为政府部门生产安全协会的组成单位,质量监督、安全监管、消防系统和建设等监管部门在彼此的职责范围之内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均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责任,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报警装置的设定安装、安全操作管控、检定/校准等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报警装置的设定和安装指出标准规范和规定,监督天然气生产、供应企业和建设单位进行报警装置的检定/校准,没有经过检定达标的不可以安装投入运营,并且监督应用企业应构建安全保卫制度;消防系统部门在平时防火安全监督工作中,对报警装置的设定、操作管控状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和安全风险应监督整顿和严厉查处,并将报警装置检定等有关状况立即通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构建报警装置检定/校准工作规划和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计量法制宣传,强化监督查验,监督法律规定技术组织建立检定/校准方案,实施检定/校准工作。
2、质量管理。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计量管理工作的关键是对报警器的品质开展严格监督和管控。需对制造厂商的有关资质证书素材和备案记录开展严谨核查,并根据专业、有资源的机构对将交付使用的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开展检定/校准,以保证其不会产生品质问题。对于有关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制造厂商,应规定其限时开展整顿,并在后继检定/校准时进一步增强有关质量标准,若仍出现品质问题,应对其进行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型式批准证书或关停整顿等处置。
审核编辑 黄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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