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如果等值线出现跨政府(Administration)区域的情况,那么需要提供副本,用于协调。
(e)
对科罗拉多州博尔德县桌山无线电接收区(Table Mountain Radio Receiving Zone, Boulder County, Colorado)的保护
博尔德是美国仅次于硅谷圣何塞市的第二大技术创新基地,是美国重要的科学研究中心。
(1) 如上图所示,如果申请人申请在附近建站,在提交申请之前,应适当考虑保护桌山无线电接收区免受有害干扰的需要。为防止该地区的环境噪声恶化,商务部要求在此(北纬40°07′50″,西经105°14′40″附近)1800英亩范围所接收到的场强值不能超过以下表格限值。无论是来自新增的(不包括移动台)或现有设施的改造搬迁而产生的任何辐射信号(不包括反射信号)。
(2)如果没有可靠数据能证明是否会超过上表中的场强或功率通量密度,那么建议提前咨询。以下为需要进行协调的建议指南。
在桌山无线电接收区(TableMountainRadioReceivingZone)(i) 2.5公里内的所有电台;(ii) 5公里内的电台,水平方向的主极化平面内平均有效辐射功率(ERP)为50瓦或以上的;(iii)在15公里范围内,接收区水平方向的主极化平面上,平均有效辐射功率(ERP)为1千瓦或以上的电台;(iv)平均ERP为25千瓦或以上的80公里范围内的台站。
(3) 在FCC的法规文件中,甚至给出了商务部无线电频率管理协调员的联系方式:(303)497-6548,NOAA R/E5X2, Boulder Laboratories, Boulder, CO 80303。
(4) 如果申请中没有包含这些事先需要协商的资料,也不会被筛选出来,但是商务部可以出反对意见,或修改任何可能被授予的授权程序。
(f)
通知国家射电天文观测站
主要有两个:一是下图位于弗吉尼亚州波卡洪塔斯县绿岸(Green Bank, Pocahontas County, W. Va.)的国家射电天文台站点:
二是下图位于弗吉尼亚州彭德尔顿县西格罗夫(Sugar Grove, Pendleton County, W. Va.)的海军无线电研究观测站站点。
任何新申请的发射或接收地面站(不包括移动或临时固定站),或在北纬39°15′、东经78°30′、南纬37°30′和西经80°30′范围内修改地面站的申请人,在向FCC提交申请的同时,必须将拟建台站的技术细节书面通知国家射电天文台台长,地址是P.O. Box No.2, Green Bank, W. Va. 24944。通知应包括:
天线的地理坐标; 天线高度; 天线指向性; 拟议频率; 发射类型和功率。
此外,还得说明通知观测站的日期。在收到这些申请后,FCC将允许在20天内对以上通知提出意见或反对。如果在20天内收到国家射电天文台或代表海军射电研究观测站提出的反对意见,FCC将考虑采取任何认为适当的行动。
(g)
对FCC监测站的保护
(1)申请在FCC监测站附近运行新的发射地球站,或修改发射地球站产生的场强超过先前授权的场强,则应考虑可能需要保护以下FCC监测站免受有害干扰,地理坐标如下(坐标参照1983年北美基准(NAD83)):
密歇根州阿勒根市,北纬42°36′20.1″,西经85°57′20.1″; 缅因州贝尔法斯特,北纬44°26′42.3″,西经69°04′56.1″; 纽约的 Canandaigua,北纬 42°54′48.2″,西经 77°15′57.9″; 亚利桑那州的道格拉斯,北纬31°30′02.3″,西经109°39′14.3″; 华盛顿州的Ferndale,北纬48°57′20.4″,西经122°33′17.6″; 内布拉斯加州大岛,北纬40°55′21.0″,西经98°25′43.2″; 阿拉斯加的Kenai,北纬60°43′26.0″,西经151°20′15.0″; 德克萨斯州金斯维尔,北纬27°26′30.1″,西经97°53′01.0″; 马里兰州的劳雷尔,北纬39°09′54.4″,西经76°49′15.9″; 加州利弗莫尔,北纬37°43′29.7″,西经121°45′15.8″; 乔治亚州的Powder Springs,北纬33°51′44.4″,西经84°43′25.8″; 波多黎各的圣伊莎贝尔,北纬18°00′18.9″,西经66°22′30.6″; 佛罗里达州维罗海滩,北纬27°36′22.1″,西经80°38′05.2″; 夏威夷的Waipahu,北纬21°22′33.6″,西经157°59′44.1″
对于在任何参考坐标的授权发射带宽内,产生场强大于10 mV/m或功率通量密度大于-65.8 dBW/m2的固定台站,可进行审查以确定潜在的干扰水平。
(2)如果预期场强的计算值在参考坐标处超过10 mV/m(-65.8 dBW/m2),或有任何关于场强水平可能超过阈值的问题,应考虑提前与FCC协商,讨论必要的保护。联系信息见subchapter-A § 0.401 Location of Commission offices.
(3)对于那些没有可靠数据表明其拟建的无线电设施(移动台除外)是否会超过所显示的场强或功率通量密度限值的申请人,特别建议进行事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以下是确定申请人是否应该协调的建议指南。
(i) 2.5公里内的所有电台; (ii) 5公里范围内,在监测站水平角方向的主极化平面内,平均有效辐射功率(ERP)为50瓦或以上的台站; (iii) 15公里内的监测站,在监测站水平方向的主极化平面内,平均有效辐射功率为1千瓦或以上的站点; (iv) 在80公里范围内,监测站水平角方向的极化主平面上的平均ERP为25千瓦或以上的台站。
(4) 只有在拟建台站位于(1)中所列被指定为卫星监测设施的监测站附近,并同时满足(g)(2)和(3)所述的标准时,才建议对运行在1000MHz以上的台站进行事先协调。
(5) 如果没有进行事先协商,FCC也不会对申请进行筛选。然而,有可能招致FCC的反对意见或修改任何授权。
审核编辑: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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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FCC Part 25.203 卫星地球站站址和频率的选择—申请材料(2)
文章出处:【微信号:无线通信标准解读,微信公众号:无线通信标准解读】欢迎添加关注!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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