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落实《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民中心C区3137室,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81016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yupf@gxj.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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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附件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智能传感器产业快速积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专项扶持计划项目的申报、资助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扶持计划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扶持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下设五个扶持方向: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对在深圳智能传感MEMS芯片中试验证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予以支持。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对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传感器领域相关扶持的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三)“卡脖子”攻关奖励项目:支持开展智能传感器及EDA设计仿真工具、核心材料、先进工艺、关键设备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相关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核心技术空白,能够解决智能传感器产业“卡脖子”问题,且未获得国家资金资助。
(四)标准认证补贴项目:支持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电分立器件)、103(传感器)、104(多芯片组件)、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ISO/TS 16949、ISO26262体系的培训与认证。
(五)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项目:鼓励传感器应用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联合研发企业,共同研发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
(二)项目的实施地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
(三)申报单位就同一建设内容此前未获得市级财政的资金扶持。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各扶持方向专项申报条件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1.申报主体为实施主体。
2.申报主体需在我市深圳智能传感MEMS芯片中试验证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活动、已经形成产品并形成相关费用支出。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1.申报主体为实施主体。
2.中央财政资金市级到账时间为申报指南发布前的三个年度内。
3.申报主体承担的国家专项需属于智能传感器领域。
(三)“卡脖子”攻关奖励项目
1.申报主体为实施主体。
2.申报项目需是围绕智能传感器及设计仿真工具、核心材料、先进工艺、关键设备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项目。
3.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扶持。
4.申报主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5.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相关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核心技术空白,能够解决智能传感器产业“卡脖子”问题。
(四)标准认证补贴项目
1.申报主体为实施主体。
2.申报主体于申报指南发布前三年内已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ISO/TS 16949、ISO26262体系的培训与认证或其产品已经通过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电分立器件)、103(传感器)、104(多芯片组件)、200(被动组件)等可靠度标准认证。
3.申报主体上一自然年内公司智能传感器领域的营收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智能传感器业务占公司总营收比重达30%以上。
(五)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1.该项目采用联合申报方式开展,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获得其他合作方许可,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项目所涉及的智能传感器芯片(含SoC、SiP等形态的芯片)或模组应由申报单位和其联合申报方共同研发,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完成设计或生产。
3.申报主体或其联合申报方应拥有申报产品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主体与其联合申报方应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系,其中一方应为项目产品的应用方,且双方之间在单一自然年内针对项目所涉及产品的实际采购/销售额应大于4000万元(以销售方回款金额为准)。
第七条各扶持计划资助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对于企业在相应平台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的3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针对三款产品的一次性工程费申请补贴。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资助标准:对中央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国家与市级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卡脖子”攻关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3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1亿元。
(四)标准认证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五)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所涉及产品单一年度的销售回款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共性申报材料
1.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项申报材料
所有专项申报材料需在申报系统上传电子版,并在提供书面材料时提供复印件,具体各扶持方向所需专项材料如下:
1.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与公共服务平台合作的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等材料。
2.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申报单位与工信部签订的项目合同、国家拨付资金到账的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3.“卡脖子”攻关奖励项目:相关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核心技术空白,能够解决智能传感器产业“卡脖子”问题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申报项目总投入及主要材料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设备清单、费用支出清单、核心研发人员在职证明、发票、银行回款单等内容)。
4.标准认证补贴项目:认证通过的证明材料;认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证明材料。
5.上下游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申报企业及联合体参与产品开发的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费用支出清单等;证明单款芯片或模组双方单一自然年采购额超过4000万元的证明材料,如双方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回款单等内容)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审计,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申报“卡脖子”攻关奖励项目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申报机构需参加现场答辩。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的项目,就合规性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有关部门反馈审核的结果,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拟定资助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经营异常、破产等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者暂不拨付资金。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经费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国库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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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编辑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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