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监测站点布设原则主要包括:
(1)均匀性原则,即按照监测目的和监测系统的要求,选择代表区域的代表性监测点。在自然条件下,污染源多处分散的地方,应以最多的监测点数代表区域。但在经济条件较好、污染源相对集中的地区,监测点应根据经济、技术等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适当的增加。
(2)代表性原则,即选择对区域污染特征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监测点的布置。
一般应在污染程度最严重、污染物种类最多或污染源最集中、具有明显地理位置等特征的地点布设监测点,并能反映该地区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的污染物特征。
(3)经济性原则,即选择布设在环境保护目标多而又经济合理的地点进行监测。
(4)代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原则,即在基本代表区域污染特征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后,进行适当调整后再布设监测点。
(5)长期和短期监测相结合原则,即选择为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而需要定期监测或进行长期连续观测的监测点。
(6)统一规划和逐步实施原则。在基本代表区域内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形式确定监测点位。
(7)监测结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监测点位及监测方法应保持一致性、可比性、准确性。
(8)保护环境及方便利用的原则。
大气污染源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途径是复杂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且浓度不断变化,故需要通过空气质量监测来评价城市污染程度、预测大气污染发展趋势,并为城市环境规划、环境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为污染物溯源分析和治理措施制定提供信息,为保护大气环境质量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有关规定,在各城市内选择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影响的主导污染物及主要污染源作为监测点位,并按下列原则进行布置:
1.城市区域内不同方向上若干监测点位应呈均匀分布;
2.交通干线两侧各一点应设固定或流动监测站点;
3.污染源区(含工业区和主要建筑物)监测点位应均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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