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给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 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满足治安防范需求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道路相关场所的的照明设计。
1.0.3道路照明的设计应按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1.0.4道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1术语
2.1.1 交汇区 conflict areas
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
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
2.1.3 常规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隔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灯具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
2.1.4 高杆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1.5 半高杆照明 semi-high mas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m~20m的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可按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通常用于道路交汇区等场所的照明。
2.1.6 护栏照明 parapet lighting
灯具安装在比较低矮(高度一般为1m左右)的栏杆或防撞墙中,用于照明路明或起导向作用的照明方式。
2.1.7 截光型灯具 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强光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通光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强光最大值不超过1000cd。
2.1.8 半截光型灯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通光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超过1000cd。
2.1.9 非截光型灯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强光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超过1000cd的灯具。
2.1.10 泛光灯 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灯具,通常可转动并将照射方向指向任意方向。
2.1.11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t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1.12 灯具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luminaire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1.13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1.14 光源光通量维持率 maintenance factor of lamp lumi-nous flux
光源在其寿命期内给定时间点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之比
2.1.15 色品 chromaticity
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色度系统所表示的颜色性质,由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
2.1.16 色品坐标 chromaticity coordinates
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值计算出色品坐标x、y、z。
2.1.17 色品容差 chromaticity tole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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