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智慧灯杆建设大多以小规模区域的新建道路灯杆建设和存量道路利旧合杆替换,往往在不改变原有经营与投资方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现有的资源新建或者利旧改造工程,缺乏对目前智慧城市探索性应用与项目的落地。未来城市智慧灯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后,其经营制度也将面临重新分配与实施,主要包含以下3种经营制度:服务外包制、特许经营制、股权合作制。
(1)服务外包制,即政府购买由企业完成的公共服务。该模式在国内外部分城市的应用中已经相对成熟,国外的代表案例包括新加坡iN2015 电子政务系统、美国得克萨斯州的Corpus Christi无线城市、荷兰阿姆斯特丹公共自行车项目、德国柏林的节能建筑项目等。下面以阿姆斯特丹的公共自行车项目为例进行介绍,阿姆斯特丹的自行车拥有量比市民总数高出50%,依靠政府出资以服务外包制运营的占较大比重。政府选择多家运营商,提供资金用于项目的启动、运营和维护。
(2)特许经营制,即政府特许企业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力,在经营周期内,企业对智慧灯杆项目进行建设、运营、维护,经营周期到期后政府将经营权收回。在该模式下,政府通常通过招标的形式选定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和管理能力强的专业企业,与其签订特许权协议,共同成立相关智慧灯杆项目公司,并赋予其特许经营权,合作模式如图7-1所示。法国政府采用该模式推进智能水表项目建设,该项目由法国政府授权法国电信和成立雅水利公司特许经营,两者分别在信息技术领域和市政用水领域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基础和项目经验。
(3)股权合作制,即政府和市场以股权合作形式,成立投资项目基金公司等服务供给主体,并以此开展智慧灯杆项目建设和运营。近几年来,股权合作制巳成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及应用推广的新型建设运营模式,在国内外诸多城市已有经验,具体合作模式如图7-2所示。
阿姆斯特丹的ASC基金项目率先实施股权合作制,阿姆斯特丹政府授权一家政府直属的智慧城市协调机构AIM作为政府代表,与当地能源企业Liander各自出资50%成立智慧城市基金。通过这种智慧城市基金运作模式,阿姆斯特丹智慧城市建设极大地调动了私营企业的积极性,确保了社会资金的高效利用,减轻了政府资金压力。目前,该基金合作伙伴规模不断扩大,IBM、埃森哲、飞利浦、思科等超过100家企业投资加入,而该基金投资项目至今已超过75个。
图7-1 智慧灯杆的特许经营制结构
图7-2 智慧灯杆的股权合作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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