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实施无人机相关品种出口控制的公告。声明还表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过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飞机或无人飞船相关品种实施出口控制。
据《环球时报》报道,大疆对新出台的出口控制表示:“作为跨国企业,在出口控制领域始终保持严格负责的态度。大疆一直严格遵守和执行适用于中国及其他业务所在国或地区的出口控制法律和法规。”
大疆始终致力于民用无人机产品的设计、开发和制造。“从成立初期开始,本公司就强烈反对本公司的产品或技术用于军事或战争目的。我们从来没有设计制造过军事用途的产品或设备,任何国家也没有销售过我们的产品,用于军事冲突和战争。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国政府今天公布的无人机临时出口控制政策,确保遵守规定,诚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让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更多实惠。”
根据公告,实施出口控制的对象包括:搭载了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特定无人机或无人飞船的特殊航空发动机,满足一定指标的红外线影像设备,合成开口雷达及目标指示激光。作用距离在5千米以上,具有一定系数的合成开口。无线展示距离传送距离在50千米以上,干扰范围在5千米以上的民用龙大无人机体系等。
商务部表示,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并通过省级常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填写双重用品目录和技术出口申请表,提交相关文件。随后,将经过商务部的审查,决定是否允许出口。实施无人机相关品种出口控制的公告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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