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5日,江波龙发布声明指控卢浩、赵迎及晶存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遂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22日,深圳中院接受此案处理申请。
2023年12月,江波龙收到了来自深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3333号)。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晶存公司在LPDDR3芯片测试业务中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了本案件涉及的商业机密点,而被告卢浩、赵迎和晶存公司均侵犯了江波龙对于这些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深圳中院也酌情支持了江波龙提出的赔偿和负担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的诉求。
根据深圳中院的判决,卢浩、赵迎及晶存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对江波龙涉案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同时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向江波龙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千4百余万元。
随后,江波龙在2023年12月22日向广东高院提交了《上诉状》,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但请求取消一审判决中的第二和第三项,并改判卢浩、赵迎和晶存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总计高达1.32亿元,同时他们还要承担案件所有费用,包括案件审理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用、审计费等等。
江波龙强调,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其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也越发坚决。多年来,该公司始终坚守“品牌、质量、价值、合规”的经营原则,倡导公正竞争。展望未来,江波龙将继续加大科研投入,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升知识产权保障水平,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此次事件的二审进展,江波龙表示尚未开庭,具体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有待法院二审裁决或执行情况决定对公司当期乃至后续盈利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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