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思科 , 华为 , 任正非 , 窃密
北京时间10月12日消息,思科周四指控华为虚假陈述有关双方2003年版权侵权案的事实,并发布了被其称为此前保密的一份文件的部分内容。
华为是全球第二大电信设备厂商,该公司曾多次声称思科的指控是不正确的,原因是其已经从一家第三方公司那里获得了这项诉讼案中受到争议的源代码。华为和中兴通讯是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Intelligence Committee)一份报告所重点关注的公司,这份报告称,中国可能使用这两家公司生产的设备从事间谍活动和危及一些至关重要的系统。
华为高级副总裁兼驻美国首席代表丁少华在解释2003-2004年期间华为与思科的知识产权纠纷时表示:“华为提供了产品源代码给思科审查,结果发现华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最终思科撤销了诉讼案。存在争议的源代码实际来自一个第三方合作伙伴,这些代码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获得。”
对此,思科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马克·钱德勒(Mark Chandler)表示,他在博客中曾告诉华为和丁少华,思科将放弃任何诉讼的保密规定,以便这个世界了解真实情况,并建议他们公布诉讼中的专家报告。迄今华为和丁少华都没理会他的建议。按照诉讼的和解协议,他认为思科有权自己采取行动。现在他们就将这么做。他认为,思科与华为的纠纷有两件事是清楚的:
诉讼是两家私营公司的事情而不是政府之间的问题。这和美国或中国政府无关,我们尊重中国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相反,这一纠纷只涉及一个非常简单的指控,一家公司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受版权保护的资料。
与智能手机专利战不同的是,在这些专利诉讼中,各方都试图通过起诉对方以保护和增长市场份额,但这些专利没必要直接抄袭,更不用说专利具有的知识。但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是指控直接完全抄袭思科的源代码,更不用说思科的命令行界面、帮助屏幕、受版权保护的手册和产品的其他部分
和解协议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当或被禁止的言论做出合理的回应。丁少华两周前的证词实际歪曲了事实,应进行直接、符合事实和适当的表述。思科现在不是解读事实,而是认为阐述事实本身更好些。为此,思科公布标注日期为2004年6月15日的中立专家源代码最终报告的摘选内容:
思科STRCMP和华为代码的对比部分称:“可以得出结论,华为盗用了这段代码”。
功能部分称:“由于华为很多开发人员可用很多功能选择(包括他们自己的3个功能程序),事实是他们选择了与思科对使用思科代码建议相同的功能选择,即使这些程序运行有所不同。”
注释和空白部分称:“注释和空格的精确性不仅说明华为获得了思科代码,而且电子复制了思科代码并插入到华为代码中。”
结果部分称:“STRCMP程序几乎一致并非巧合。华为程序是复制思科strcmp.c文件中的strcmp程序。”
最后,中立专家得出结论:“思科源代码被用于执行华为通用路由平台的代码。思科互联网络操作系统的两个库文件被修改。华为用VRP版本替代了库代码,但方法存在缺陷,必须重做。合适的程序是简单和直接的。”
这些源代码字符串没有涉及思科专有的EIGRP路由协议,而华为恰恰曾公开承认在他们的产品中使用了该协议,并称他们在中立专家审查前删除了这些代码;相反,这些代码都与路由代码“核心”部分有关。
思科敦促华为公布完整的中立专家最终报告,以澄清诉讼中的真实情况,避免任何引起混淆的言论,并证明他们自称的商业实践透明性和尊重知识产权。与此同时,思科将继续努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情报委员会称,美国公司应停止与华为和中兴通讯进行生意往来,且该委员会主席强烈敦促加拿大公司也采取同样的措施。在此以前,澳大利亚已经禁止华为帮助其建造一个全国性的宽带网络。
思科表示,该公司正在其法律总顾问马克·钱德勒(Mark Chandler)的博客上发布一份专家报告的部分内容,“这样一来整个世界就都能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在已经发布的内容中,思科称“注释和间距的精确一致性不仅表明华为获得了思科的代码,而且表明思科的代码已被以电子方式复制下来,并被嵌入(华为的代码中)。”
两家公司之间的这桩诉讼案最终不了了之。思科首席执行官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称,华为一直都不遵守相关规定。思科执行副总裁罗布·劳埃德(Rob Lloyd)曾在今年早些时候表示:“我们明确地知道,我们的客户能从思科看到创新,而从华为那里则看不到相同的创新。我们明确申明,模仿并非创新。”
劳埃德还在5月份召开的一次电话会议上表示:“在一个以云服务为中心的世界里,信息的隐私权,也就是数据得到保护的方式,在我们客户的脑海中是第一位的。而这并非华为的特长。”
思科在周四发布的博客文章中煞费苦心地想要澄清一点,即该公司与中国政府之间并无争议,而是与一家企业竞争对手之间意见不合。文章称:“我们尊重中国政府为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而正在付出的努力。这场争讼涉及到一项非常简单的指称,即一家公司在没有得到其他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后者的商业秘密和版权材料。”
思科自1994年开始一直都在中国市场上开展业务。
2012-10-14 19:58:49 上传
华为思科之间的战斗从未停止过
北京时间10月12日消息,思科周四指控华为虚假陈述有关双方2003年版权侵权案的事实,并发布了被其称为此前保密的一份文件的部分内容。
华为是全球第二大电信设备厂商,该公司曾多次声称思科的指控是不正确的,原因是其已经从一家第三方公司那里获得了这项诉讼案中受到争议的源代码。华为和中兴通讯是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Intelligence Committee)一份报告所重点关注的公司,这份报告称,中国可能使用这两家公司生产的设备从事间谍活动和危及一些至关重要的系统。
华为高级副总裁兼驻美国首席代表丁少华在解释2003-2004年期间华为与思科的知识产权纠纷时表示:“华为提供了产品源代码给思科审查,结果发现华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最终思科撤销了诉讼案。存在争议的源代码实际来自一个第三方合作伙伴,这些代码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获得。”
对此,思科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马克·钱德勒(Mark Chandler)表示,他在博客中曾告诉华为和丁少华,思科将放弃任何诉讼的保密规定,以便这个世界了解真实情况,并建议他们公布诉讼中的专家报告。迄今华为和丁少华都没理会他的建议。按照诉讼的和解协议,他认为思科有权自己采取行动。现在他们就将这么做。他认为,思科与华为的纠纷有两件事是清楚的:
诉讼是两家私营公司的事情而不是政府之间的问题。这和美国或中国政府无关,我们尊重中国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相反,这一纠纷只涉及一个非常简单的指控,一家公司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受版权保护的资料。
与智能手机专利战不同的是,在这些专利诉讼中,各方都试图通过起诉对方以保护和增长市场份额,但这些专利没必要直接抄袭,更不用说专利具有的知识。但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是指控直接完全抄袭思科的源代码,更不用说思科的命令行界面、帮助屏幕、受版权保护的手册和产品的其他部分
和解协议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当或被禁止的言论做出合理的回应。丁少华两周前的证词实际歪曲了事实,应进行直接、符合事实和适当的表述。思科现在不是解读事实,而是认为阐述事实本身更好些。为此,思科公布标注日期为2004年6月15日的中立专家源代码最终报告的摘选内容:
思科STRCMP和华为代码的对比部分称:“可以得出结论,华为盗用了这段代码”。
功能部分称:“由于华为很多开发人员可用很多功能选择(包括他们自己的3个功能程序),事实是他们选择了与思科对使用思科代码建议相同的功能选择,即使这些程序运行有所不同。”
注释和空白部分称:“注释和空格的精确性不仅说明华为获得了思科代码,而且电子复制了思科代码并插入到华为代码中。”
结果部分称:“STRCMP程序几乎一致并非巧合。华为程序是复制思科strcmp.c文件中的strcmp程序。”
最后,中立专家得出结论:“思科源代码被用于执行华为通用路由平台的代码。思科互联网络操作系统的两个库文件被修改。华为用VRP版本替代了库代码,但方法存在缺陷,必须重做。合适的程序是简单和直接的。”
这些源代码字符串没有涉及思科专有的EIGRP路由协议,而华为恰恰曾公开承认在他们的产品中使用了该协议,并称他们在中立专家审查前删除了这些代码;相反,这些代码都与路由代码“核心”部分有关。
思科敦促华为公布完整的中立专家最终报告,以澄清诉讼中的真实情况,避免任何引起混淆的言论,并证明他们自称的商业实践透明性和尊重知识产权。与此同时,思科将继续努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情报委员会称,美国公司应停止与华为和中兴通讯进行生意往来,且该委员会主席强烈敦促加拿大公司也采取同样的措施。在此以前,澳大利亚已经禁止华为帮助其建造一个全国性的宽带网络。
思科表示,该公司正在其法律总顾问马克·钱德勒(Mark Chandler)的博客上发布一份专家报告的部分内容,“这样一来整个世界就都能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在已经发布的内容中,思科称“注释和间距的精确一致性不仅表明华为获得了思科的代码,而且表明思科的代码已被以电子方式复制下来,并被嵌入(华为的代码中)。”
两家公司之间的这桩诉讼案最终不了了之。思科首席执行官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称,华为一直都不遵守相关规定。思科执行副总裁罗布·劳埃德(Rob Lloyd)曾在今年早些时候表示:“我们明确地知道,我们的客户能从思科看到创新,而从华为那里则看不到相同的创新。我们明确申明,模仿并非创新。”
劳埃德还在5月份召开的一次电话会议上表示:“在一个以云服务为中心的世界里,信息的隐私权,也就是数据得到保护的方式,在我们客户的脑海中是第一位的。而这并非华为的特长。”
思科在周四发布的博客文章中煞费苦心地想要澄清一点,即该公司与中国政府之间并无争议,而是与一家企业竞争对手之间意见不合。文章称:“我们尊重中国政府为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而正在付出的努力。这场争讼涉及到一项非常简单的指称,即一家公司在没有得到其他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后者的商业秘密和版权材料。”
思科自1994年开始一直都在中国市场上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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