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8年11月16日,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发布的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
深交所:对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作出新老划断安排
11月16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则。
《实施办法》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定义和情形列举中纳入了“五大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相关内容,即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其股票应当被退市。这一考量顺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市场“正本清源”;提高市场风险意识,更广泛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
《实施办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依据、实施标准、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切实提高退市效率。《实施办法》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二是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坚决对欺诈行为“零容忍”;严惩“造假”规避退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利用财务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市场资源、扭曲定价功能,坚决予以处理;延伸监管范围,从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考虑,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行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三是退市依据牢靠。《实施办法》以人民法院等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即确保违法事实清楚、退市依据明确。
四是坚决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一方面,退市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另一方面,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程序公开透明,设置了申辩、听证和复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释沟通的权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针对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实施办法》中新老划断作出了2015年度为财务指标起算年度的安排。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
为使市场资源真正做到有效配置,对已通过重组“脱胎换骨”但以前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实施办法》作出如下安排: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重组上市无关,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可以申请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明确4类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在原来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交易所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认为,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上交所认为,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主要是立足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申请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应条文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欺诈发行罪。其立法逻辑在于欺诈发行的公司,自始获取上市地位时即存在瑕疵。将其清出市场能够维护整个市场诚实信用的基础,也有利于从严规范资本市场入口;对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规范逻辑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间是否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出现这类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严重背离了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向投资者提供关键的定价信息和投资决策参考,扭曲了市场正常定价机制和淘汰机制。无论是从其自身财务状况,还是信息披露的合规水平来看,均不适宜继续留在沪市主板市场,应当依据上市规则予以退市。如其通过财务造假维持上市地位,则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破坏了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需要从严监管,将其退市。
深交所表示,区分IPO造假、重组上市造假、年度报告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情形,明确具体实施标准,提高相关标准的可操作性,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
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退市新规的一个关键新增点就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
具体规则方面,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
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
其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上交所认为,出现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表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价值取向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严重背离,如果在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等领域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表明公司生产经营的价值取向出现严重偏差,实难担负公众公司应有的职责和使命。
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更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资本市场立法和监管的价值本位所不容,上市公司如果在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在利用资本市场之便,行危害社会之实,严重违背了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应当严肃处置,并将其清出市场。
此后,*ST长生宣布,因长春长生的违法行为,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11月19日(下周一)上午开市起停牌。
*ST百特后宣布,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8月17日开市起停牌。根据通知,公司股票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因公司股票已依据原规则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新规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暂停上市前,不再给予我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交易期。停牌期间,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股票正常交易。
长春长生退市不算意外,今年7月中旬爆出“疫苗门”后,当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退市规则,对现行涉及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规定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到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中来。这一修订被广泛认为是为长生生物“量身打造”的。有分析称,*ST长生退市结果基本已定,但“危害公众健康安全”一个理由就足以将其逐出A股市场。
然而,自11月5日复牌以来,经历了三天跌停后,上周四该公司股票上演“地天板”。在深交所发文当天,16日早间,*ST长生股价连续第七个交易日触及涨停。该公司15日晚间披露股价异动公告,表示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上市公司存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往往会被剥夺生产经营的资格许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客观上不应也无法再维持其上市地位。
深交所指出,将上市公司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退市情形,有利于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上市公司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等方面作出表率。同时提高风险意识,更广泛保护投资者权益。退市制度的社会功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优化完善退市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投资行为,将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有利于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将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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