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的判决,它照单全收,而中国国内法院的裁定,它却不愿履行。同样是特定型号iPhone手机被判禁售,苹果公司选择性遵守、差异性执行的做法,难免会引发公众和各方的质疑。
当地时间12月20日,慕尼黑地区法院认定苹果侵犯高通(Qualcomm)与降低智能手机功耗有关的知识产权,并授予了高通所请求的永久禁令,要求苹果公司停止在德国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销售侵权的iPhone。该判决覆盖iPhone所有具备侵权功能的型号,并适用于苹果公司在欧盟的实体和美国苹果公司。
对此,苹果公司发布声明称,对德国法院的判决结果很失望,将提起上诉。但在上诉过程中,苹果公司在德国的15家零售店不会出售iPhone 7和iPhone 8,而不涉及侵权的iPhone XS、iPhone XS Max和iPhone XR则将继续在所有零售店中销售。
与此同时,更早之前在中国国内被判禁售部分型号iPhone手机的法院裁定,苹果公司有能力履行但未履行。
今年11月30日,在涉案专利权利内容为“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和“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等两项被判有效的专利中,根据高通公司的申请,福建省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苹果公司涉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
福州中院据此做出裁定,要求苹果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iPhone 6S、iPhone 6S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等在内共计七款手机”。
12月14日,苹果对外表示,“苹果在世界各地的运营都遵守法律,我们始终遵守各地的法规和法律决定。我们尊重福州法院及其裁定”。“我们已向福州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其阐明并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虽然苹果回应称将尊重福州法院及其裁定,但是此前却传出了苹果拒绝签收禁令的说法,并且苹果到目前为止也并未执行福州法院的禁令。相比之下,对于慕尼黑地区法院做出的禁售令,苹果公司却立即表示执行。
不同于福州中院的行为保全裁定,慕尼黑地区法院作出的是一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并非生效判决,苹果公司享有上诉救济的权利,但是,按照“先予执行”制度,在申请人提供了一定担保之后,法院也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福州中院尚未结束一审审理程序,而慕尼黑地区法院则是有了部分一审审理结果。
但是,对于苹果公司提出的禁止销售或许诺销售的依据,都属于裁定事项,福州中院属于行为保全裁定,慕尼黑地区法院应该是“先行判决”+“先予执行”。
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先予执行的案件,首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其次,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简单说,苹果公司不论是在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还是在福州中院,被判禁售的执行依据都是裁定。因此,如果苹果公司可以立即执行慕尼黑地区法院的裁定,那么,苹果公司也没理由不立即执行福州中院的裁定。苹果公司应该无差别遵守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无差别地执行任何一个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显然,苹果公司选择性执行德国法院判决,选择性拒不执行我国法院裁定,凸显了苹果公司曾经作为全球市值第一大公司的傲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据高通代理律师表示,目前高通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苹果始终拒不执行,根据相关法律,高通有权依法申请对拒不执行法庭禁令的苹果在中国的四家被诉公司的法人代表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和征信系统记录等措施。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涉案的四家苹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Peter Ronald Denwood、Michael Joseph Boyd Jr(麦克·约瑟夫·博德,兼任苹果贸易上海公司和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公司)和Todd Larime McKean。
另外,高通律师还透露,高通在中国对苹果发起的24项专利侵权诉讼中,已经将iPhone XR/XS/XS Max等新型号追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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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在德国下架在中国却继续卖,苹果为何敢选择性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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