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发布《珠海高新区加快推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该政策主要为加快推进该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在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培育若干个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型科技企业,打造集成电路产业生态链。
具体而言,该政策共列有十条,包括支持研发创新、场地补贴支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产业公共平台发展、鼓励专业人才培养等几大方面内容,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支持及资助补贴等。
政策详情如下: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在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培育若干个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型科技企业,打造集成电路产业生态链,根据《珠海市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有关机构。
第三条 支持研发创新。
(一)流片补贴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参加多项目晶圆(MPW)、工程片试流片阶段,市财政对企业多项目晶圆(MPW)直接费用给予最高70%的补贴,区财政再给予10%的补贴;市财政对企业首次工程片流片加工费(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给予最高30%的补贴,区财政再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市、区两级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区财政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购买工具或服务。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工具,且单项购买费用达50万元以上,获得市财政专项补贴的,区财政按照市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市、区两级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其中区财政不超过200万元)。
(三)研发设备购置补贴支持。年营业收入增幅在20%以上、且纳入我区规上企业统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其当年采购相关研发设备(单个设备原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区财政按照10%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场地补贴支持。
(一)租房补贴支持。对我区新引进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3年。
(二)购房补贴支持:对实缴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区首次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置额(不含税)的1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初创期优质企业快速发展。对成立5年以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成功获得专业投资机构(含我区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并在1年内向我区提出申请,按照单个专业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股权投资资金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专项用于初创期优质企业扶持,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成长期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累计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资金。企业自获得首次奖励后,每新上一个台阶只奖励一次,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企业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产业链联动发展。对采购我区非关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研发设计芯片或模组,年营业收入增幅10%以上,且纳入我区规上企业统计的系统(整机)、终端企业给予补贴,按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最多享受3年。符合市相关政策资助标准的,协助其申报市级扶持资金。
第六条 支持产业公共平台发展。对由市财政资助建设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其实现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单个平台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区内集成电路设计领域重点企业、有关机构联合国内外著名高校、培训机构,开展集成电路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培训效果,最高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引领我区科技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企业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珠海高新区扶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珠高〔2016〕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产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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