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需走出七大误区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原名漏电保护器,为与国际标准IEC755接轨,在修订GB6829时更名)推广使用已有30多年的历史,由于当初宣传的片面性,使得人们在使用剩余电流动作装置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认为电源端安装一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就可以了,用户端或农村接线箱安装末级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不是十分重要也不是必须的,缺乏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的分级保护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的认识。
从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运行特性来讲,安装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与动作时间协调配合,既使发生用户端漏电事故,也会控制在故障保护范围内,起到缩小停电范围,保证供电可靠性的作用。
误区二:用电客户认为无论发生何种形式的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分为相对地、相对零、相对相三种)或何种场合下的电击(人在接触220伏交流50赫兹电压时,根据所处的自然环境不同,人体电阻在500~2800欧之间,是随机的;同时还会有特殊环境下发生电击),只要有人员伤亡,一切均是由电源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引起的,供电企业难免要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自:输配电设备网
误区三:在配置低压配电线路分级保护时,不考虑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动作时间的协调配合。 信息来自:输配电设备网
这样的做法,有可能导致末端线路或用电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越级跳闸,分级保护没有起到相应作用,会严重影响供电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信息请登陆:输配电设备网
误区四:农电管理人员在选择电源端保护时一味考虑了人身安全,选择了灵敏度高的保护装置,忽视整个被保护线路的供电可靠性。
这有可能使,电源端保护装置经常发生跳闸(停电)事故,导致供电可靠性差。实际上供电可靠性越差,它所隐藏的事故隐患越多,发生人身触电事故的机率就越高。
误区五:供电企业在安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后,便放松了安全用电的普及教育。
用电人员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导致临时用电、移动用电时仍会发生人身、家畜的触电伤亡事故。
误区六:1999年到2003年一二期农网改造时,由于全国各地农电管理体制不一致,设备采购标准不一,可能存在个别质量较差产品进入市场的情况,在电网中使用此类产品其质量难以保证,存在着安全隐患。 信息来源:http://tede.cn
误区七:受社会上一些虚假、夸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产品性能的宣传广告影响,而购买使用此类夸大作用的产品。
为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已对监相监幅漏电继电器、脉冲型漏电电器注销了所有厂家的“3C”认证证书,从2003年10月起不得生产,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鉴于上述情况,全国农电学会、全国低压电器标委会、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相继多次召开了全国专家组会议,制定电力行业标准(DL/T736-2000《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DL/T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力求尽快地将上述的误区纠正过来。2002年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了专家组对GB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修订工作,经过两年多修订专家的辛勤工作,广泛征求全国各地多领域专家的意见,修订后的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运行》标准已于2005年2月6日发布,2005年7月出版,并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运行》标准摘录
1.低压供用电系统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户分级保护。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实现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2.分级保护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用于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时,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毫安。实际上这就是末端用电设备保护和住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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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论是TT系统还是TN系统,当电路发生绝缘损坏造成接地故障,其故障电流值小于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时,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这实际上是电源端或分支线路首端的保护,用于间接接触保护。
5.为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绝缘损坏形成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对建筑物内防火趋于合理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控制保护范围。
6.本标准不适用于相与相或相与N线之间发生的电击事故,电气设备损坏或电气火灾事故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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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必须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 信息请登陆:输配电设备网
8.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试验按钮,或用1千欧左右试验电阻(40~60瓦灯泡)接地试跳,以检验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雨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试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故障原因,可以试送一次。如再动作,在未查明原因找出故障前不得强送电,严禁拆除或绕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用电。
9.电子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工作寿命为6年。超过规定年限应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可否继续使用。
10.运行管理单位应配置专用测试仪器,检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动作特殊及其变化,以确保产品健康状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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